非法采挖杜鹃花法不容
2018年05月24日 08:08 来源:中国警察网 作者:


案件回放 3月22日下午,歙县森林公安局桂林森林派出所民警根据热心群众提供的信息,在歙县许村镇沙塍公路边查获一辆面包车,车内装满刚刚采挖的16株野生杜鹃花树桩。驾驶员朱某为歙县许村镇箬岭村茶坦人,车上装运的杜鹃花原本生长在海拔800多米的“箬岭古官道”两旁的高山上,但却被朱某非法采挖,折煞风景。当日,朱某非法采挖杜鹃花树桩的行为被立案调查。警方后经深入调查发现,朱某在3月中旬,先后到许村镇箬岭村茶坦老家“上降路”非本户山场采挖杜鹃花树桩共计62株,分别移栽在茶坦老家屋基边空地内及沙塍养猪场内,准备待来年成活后偷偷出售获利。4月18日,经物价部门鉴定,朱某盗挖的62株杜鹃花树桩价值为3720元。4月19日,朱某涉嫌盗窃罪被立案侦查。 案件分析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品位不断提高,观赏苗木、盆景的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大,采挖野生杜鹃花培植出售也能获取很大的经济利益。虽然森林公安机关不断加强野生杜鹃花保护宣传的力度,不断加大对盗采滥挖杜鹃花行为的打击力度,然而仍有人铤而走险,妄图通过非法采挖杜鹃花树桩培植出售来“致富”。 本案中,朱某盗挖杜鹃花树桩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杜鹃花树木本身的木材价值,而是意图出售杜鹃花获取市场经济价值。 根据《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1项、第四条之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定性。本案中,朱某盗挖杜鹃花64株,胸径均在5厘米以下,无论从立木材积(胸径均在5厘米以下树木不计算材积)还是盗伐株树都达不到盗伐林木立案标准,但朱某盗挖的64株杜鹃花其市场价值则达到了盗窃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盗窃罪。 警方提示 胡建华(歙县森林公安局桂林森林派出所所长) 1、杜鹃花盛开山谷,人人都夸美,但“名花有主”,它有林木所有权人,擅自采挖侵犯林木所有权,行为可能涉嫌盗窃罪。 2、依据有关规定,“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此即便是杜鹃花林木所有权人需采挖移植,也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采挖,任意采挖则侵犯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行为也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3、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是重中之重,野生杜鹃花林又是天然林,更要重点保护,唯有人人参与,提高保护意识,把美丽留在大自然,让我们身边的山更绿、更艳、更美,绿水青山才会变成金山银山。 4、群众如发现盗采野生林木的行为,要及时向警方报警。 |